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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17    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底之逾期放款 (含催收款) 及不良
資產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函報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
備查,並以網際網路申報或書面申報中央主管機關。信用合作社應於每季
結束次月十五日前,將上季底之資產評估明細、備抵呆帳及準備提列情形
向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