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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民國 99 年 05 月 21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4    條
以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或本社存單
為擔保品之授信得不計入本標準所稱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