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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銀行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38    條
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辦理中、長期放款,其最長期限
不得超過三十年。但對於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