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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修正)
第 38 條
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辦理中、長期放款,其最長期限 不得超過三十年。但對於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在此限。
現行條文
銀行法
(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38 條
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辦理中、長期放款,其最長期限 不得超過三十年。但對於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