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關 法 條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民國 92 年 10 月 08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
第 12 條 |
信託業督導人員應符合下列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一:
一 曾於最近一年內參加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
構舉辦之信託業高階主管研習課程,累計三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
。
二 曾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信託相關課程一年以上或於信託業商業
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教授信託相關課程三十小時以
上。
三 參加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
務專業測驗,持有合格證書。 |
現行條文 |
第 13 條 |
信託業管理人員應符合下列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一:
一 曾於最近一年內參加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
構舉辦之信託業務訓練課程,累計十八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
二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