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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第    1    條
本辦法依信託業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信託業法(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13    條
信託業增設分支機構時,應檢具分支機構營業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及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銀行之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時,應檢具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計畫,申
請主管機關許可,並於分支機構之營業執照上載明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民國 95 年 09 月 18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1    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三項及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
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