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相關法條 > 函釋查詢
有加底線者為可點選之法規或條文
相 關 法 條
第    2    條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僅得對下列對象 (以下簡稱特定人) 進行受益證
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私募:
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
    法人、機構或基金。
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前項第二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