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相關法條 > 函釋查詢
有加底線者為可點選之法規或條文
相 關 法 條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民國 93 年 06 月 03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4    條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除填具申請書或申報書外
,並應檢具下列書件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
一、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
三、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異同之對照表。
四、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五、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經營與管理人員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設有信託監察人者,其信託監察人之名單、資格證明文件及願任同意
    書。
七、受託機構董事會決議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議事錄。
    受託機構為外商機構者,得以總行授權單位或人員簽署之文件代之。
八、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說明書。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
    產之管理或處分者,該委任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九、受託機構填報及會計師或律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十、律師之法律意見書。
十一、受託機構擬於國外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內不動產
      者,經中央銀行同意之證明文件。
十二、受託機構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十三、不動產管理機構符合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所定條件之證明文件。
十四、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出具意見之專家,應出具與受託
      機構及不動產所有人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
      質關係人情事之聲明書,並出具信託財產已有穩定收入之意見書。
十五、專業估價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出具之估價報告書 (無確定投
      資標的者或私募免附) 。
十六、前款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應出具與交易當事人無財務會計準
      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情事之聲明書 (前款無者
      免附) 。
十七、受託機構出具發起人非其利害關係人之聲明書 (無確定投資標的者
      免附) 。
十八、發起人出具同意讓與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證明文件 (前款無
      者免附) 。
十九、受託機構及不動產管理機構出具於最近三年內有無違反法令或相關
      規定而經各業別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全部或一部主要業務處分之聲明
      書。
二十、受託機構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與信用增強機構所簽訂並經律
      師簽證之信用增強契約 (無者免附) 。
二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及第六條所稱發起人,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所投資不動產之所有人
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