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相關法條 > 函釋查詢
有加底線者為可點選之法規或條文
相 關 法 條
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民國 91 年 01 月 22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4    條
票券商應以現金、政府債券、經中央銀行認可之金融債券、公司債或其他
債、票券,存儲於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指定之銀行作為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以債、票券存儲者,其存儲額之計價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商
中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