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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民國 94 年 08 月 23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7    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致股東報告書。
二、票券金融公司概況:包括公司簡介、公司組織、股份及股利、公司債
    、特別股、員工認股權憑證及併購 (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 之辦理
    情形。
三、營運概況。
四、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五、財務概況。
六、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七、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八、特別記載事項。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民國 94 年 11 月 23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16    條
財務報表附註應揭露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 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轉投資事業股票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 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 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 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五) 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六) 出售不良債權達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者。
 (七) 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
二、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一) 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力者,應揭露其名
      稱、所在地區、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期末持股情形、本
      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損益。
 (二) 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控制力者,須再揭露被投資公司從事
      前款第二目至第七目交易之相關資訊,以及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
      背書保證、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
      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交易及從事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資訊。但被投資公司屬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
      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買
      賣有價證券者,得免將該等營業交易行為列入各該重大交易應揭露
      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