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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民國 97 年 12 月 29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9    條
票券金融公司以營業人身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檢具主管機關規
定之申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符合下列規定;涉及期貨交易所
之交易者,並應依期貨交易法規定申請許可:
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超過百分之十。
二、最近一季逾期授信加應予觀察授信比率低於百分之三,且保證責任準
    備及備抵呆帳無提列不足。
三、上年度無累積虧損。
四、內部控制無重大缺失,且無其他有礙健全經營情事。
票券金融公司於前項申請經核准後,有未符合同項各款規定者,主管機關
得限制其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現行條文 第   12    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依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規定之格式
,將上月份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相關內容向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或
指定機構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