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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銀行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72- 1 條
商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其開始還本期限不得低於兩年,並得約定此種
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序次於銀行其他債權人;其發行辦法及最高發行餘額
,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現行條文 第  123    條
外國銀行準用第一章至第三章及第六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