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其開始還本期限不得低於兩年,並得約定此種 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序次於銀行其他債權人;其發行辦法及最高發行餘額 ,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外國銀行準用第一章至第三章及第六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