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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民國 94 年 04 月 29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1   
一、本注意事項所稱現金卡業務,係指銀行及信用合作社提供一定金額之
    信用額度,僅供持卡人憑銀行及信用合作社 (以下簡稱金融機構) 本
    身所核發之卡片於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方式借領現金,且於額度內
    循環動用之無擔保授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