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關 法 條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民國 94 年 04 月 29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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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金融機構應於平面及動態媒體廣告 (含海報、DM等文宣) 、開卡文
件及申請書中加註民眾易懂的警語,例如「借錢不還,再借困難」
、「以債養債、終身受害」,並詳列最高利率及所有費用項目。
金融機構採用動態廣告播出時,須以「請謹慎使用現金卡」為訴求
主軸,前項警語,應以八分之一版面全程播出 (利率及費用之畫面
除外) ;利率負擔區間及所有費用必須以四分之ㄧ版面浮現四秒鐘
,其中利率區間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版面 (即全版面之十二分之一)
;且以全程播出時間之八分之一 (至少五秒) 於結束時以相同音量
之聲音播出「請謹慎使用現金卡」,並以全版面播出下列文字畫面
:第一、請務必確認契約內容,第二、請確實管控收支平衡,第三
、請規劃合理償還計畫。
金融機構於平面媒體廣告 (包括小單張、直式 DM 、海報、戶外媒
體及報紙十全等) 時,對第一項之資訊應以八分之一版面刊出。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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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金融機構應於申請書及契約中以明顯字體充分揭露有關借款利率、
還款方式、對帳單之寄送、終止契約程序、各項費用、延滯期間利
息及違約金之計算、違約處理程序等事項,以利申請人瞭解,並以
淺顯文字輔以案例具體說明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起訖期間及
利率,且於訂立契約前,應給予申請人合理審閱契約之期間。
金融機構於核發現金卡前,應以宣告書方式當面宣讀告知申請人重
要事項,申請人及金融機構之人員 (包含受委託機構之人員) 均應
於同一宣告書簽名。宣告書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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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金融機構應於申請書中列示利率及各項費用,詳列計收標準及收取
條件,讓申請人簽名確認,並於網站上揭露利率及各項費用,以利
民眾查閱及比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