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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民國 94 年 04 月 29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2   
二、辦理現金卡業務,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規定,定期向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現金卡業務有關資料,並
    應依規定於金融機構之網站揭露相關重要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