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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第    8    條
信用合作社經核准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應自財政部核准之日起一年內,
向信用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向經濟部申請辦理公司設立登
記,並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驗資證明書。
三、銀行章程。
四、前條規定之具有商業銀行業務經驗或參加專業訓練人員名冊。
五、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銀行法(民國 89 年 11 月 01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54    條
銀行經許可設立者,應依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於收足資本全額並辦妥公
司登記後,再檢同下列各件,申請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
一  公司登記證件。
二  驗資證明書。
三  銀行章程。
四  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五  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六  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  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銀行非公司組織者,得於許可設立後,準用前項規定,逕行申請核發營業
執照。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民國 90 年 06 月 29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16    條
設立銀行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
向財政部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  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  公司登記證件。
三  驗資證明書。
四  銀行章程。
五  創立會會議紀錄。
六  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七  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八  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九  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十  經理人名冊。
十一  銀行章則及業務流程。
十二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無第四條各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十三  兩週以上之模擬營業操作紀錄。
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長,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財政部得撤銷其許可。
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民國 90 年 05 月 15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4- 1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自財政部許可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
,並檢同下列書件,向財政部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  營業登記申請書。
二  公司登記證件。
三  驗資證明書。
四  公司章程。
五  股東名冊。
六  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常
    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  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八  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提出之文件。
第一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
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財政部得撤銷其許可。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25    條
設立工業銀行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各三
份,向財政部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  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  公司登記證件。
三  驗資證明書。
四  工業銀行章程。
五  創立會會議紀錄。
六  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七  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八  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九  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一○  經理人名冊。
一一  工業銀行章則及業務流程。
一二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一三  兩週以上之模擬營業操作紀錄。
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財政部得廢止其許可。
票券金融管理法(民國 90 年 07 月 09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15    條
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應依公司法之規定設立公司;並於
收足資本全額及辦妥公司登記後,再檢附下列書件,申請主管機關核發營
業執照:
一  公司登記證件。
二  驗資證明書。
三  繳存保證金之證明。
四  公司章程。
五  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六  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常
    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  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