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關 法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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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信用合作社經核准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應自財政部核准之日起一年內,
向信用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向經濟部申請辦理公司設立登
記,並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驗資證明書。
三、銀行章程。
四、前條規定之具有商業銀行業務經驗或參加專業訓練人員名冊。
五、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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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民國 89 年 11 月 01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
第 54 條 |
銀行經許可設立者,應依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於收足資本全額並辦妥公
司登記後,再檢同下列各件,申請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
一 公司登記證件。
二 驗資證明書。
三 銀行章程。
四 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五 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六 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 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銀行非公司組織者,得於許可設立後,準用前項規定,逕行申請核發營業
執照。 |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民國 90 年 06 月 29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
第 16 條 |
設立銀行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
向財政部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 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 公司登記證件。
三 驗資證明書。
四 銀行章程。
五 創立會會議紀錄。
六 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七 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八 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九 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十 經理人名冊。
十一 銀行章則及業務流程。
十二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無第四條各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十三 兩週以上之模擬營業操作紀錄。
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長,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財政部得撤銷其許可。 |
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民國 90 年 05 月 15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
第 4- 1 條 |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自財政部許可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
,並檢同下列書件,向財政部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 營業登記申請書。
二 公司登記證件。
三 驗資證明書。
四 公司章程。
五 股東名冊。
六 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常
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 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八 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提出之文件。
第一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
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財政部得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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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
第 25 條 |
設立工業銀行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各三
份,向財政部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 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 公司登記證件。
三 驗資證明書。
四 工業銀行章程。
五 創立會會議紀錄。
六 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七 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八 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九 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一○ 經理人名冊。
一一 工業銀行章則及業務流程。
一二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一三 兩週以上之模擬營業操作紀錄。
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財政部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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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民國 90 年 07 月 09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
第 15 條 |
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應依公司法之規定設立公司;並於
收足資本全額及辦妥公司登記後,再檢附下列書件,申請主管機關核發營
業執照:
一 公司登記證件。
二 驗資證明書。
三 繳存保證金之證明。
四 公司章程。
五 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六 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常
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 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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