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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民國 94 年 05 月 09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10   
十、金融機構辦理作業委外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之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
現行條文   11   
十一、金融機構辦理作業委外如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本會得依銀行法
      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依情節輕重採取適當之處分措施或停止部分
       (或全部) 委外作業。
銀行法(民國 93 年 02 月 04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61- 1 條
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命
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  停止銀行部分業務。
三  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四  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五  其他必要之處置。
依前項第四款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經濟部撤銷其董
事、監察人登記。
為改善銀行之營運缺失而有業務輔導之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機構辦理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