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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申請轉投資審核原則(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6   
六、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後,停止投資、轉讓或出售其被投
    資事業之股份,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