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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民國 96 年 01 月 04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4    條
第一類資本之範圍為普通股、永續非累積特別股、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
債券、預收股本、資本公積(固定資產增值公積除外)、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累積盈虧(應扣除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之金額)
、少數股權及股東權益其他項目(重估增值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
益除外)之合計數額減商譽、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及依銀行自有資本
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及表格所規定之應扣除項目之金額。
第一類資本所稱永續非累積特別股及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券,列為第
一類資本者,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超出限
額部分,得計入第二類資本:
一、依前項規定計算之第一類資本金額。
二、投資於其他事業自第一類資本扣除金額。
第一類資本所稱永續非累積特別股及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券,應符合
下列條件:
一、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
二、銀行或其關係企業未提供保證或擔保品,以增進持有人之受償順位。
三、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次於列入第二類資本
    之次順位債券持有人及其他一般債權人。
四、銀行上年度無盈餘且未發放普通股股息時,不得支付次順位債券之利
    息。但累積未分配盈餘扣除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後之餘額大於支
    付利息,且其支付未變更原定支付利息約定條件者,不在此限。
五、銀行資本適足率低於發行時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未於六個月內符合
    規定者,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券應即全數轉換為永續非累積特別
    股;或約定於未達上開最低比率前,應遞延償還本息,且於銀行清理
    或清算時,該等債券持有人之清償順位與永續非累積特別股股東相同
    。
六、發行十年後,若計算贖回後銀行資本適足率符合發行時最低資本適足
    率要求,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提前贖回;未贖回者,銀行得提高
    約定利率一次,上限為年利率一個百分點或原契約利率加碼幅度之百
    分之五十。
現行條文 第    9    條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市場風險及作業風險所需資本之計算,應
依主管機關規定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辦理
。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民國 96 年 01 月 04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1   
第一部分  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
壹、信用風險標準法
一、風險權數
(一)資產負債表表內項目計提信用風險之計算方法
(二)資產負債表表外項目計提信用風險之計算方法
二、外部信用評等
(一)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須符合之標準
(二)使用外部信用評等之原則
三、風險抵減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
(一)適用範圍及處理原則
(二)擔保品
(三)資產負債表表內淨額結算
(四)保證與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貳、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簡稱 IRB  法)
一、總論
二、暴險部位之種類
(一)一般性說明
(二)企業型暴險定義
(三)主權國家型暴險定義
(四)銀行型暴險定義
(五)零售型暴險定義
(六)權益證券型暴險定義
(七)合格買入應收帳款定義
三、基礎內部評等法與進階內部評等法之風險成分計算
(一)一般性規定
(二)不同暴險部位種類之適用規定
四、整體實施之規定
(一)分階段導入之規定
(二)過渡期間之規定
五、各類暴險風險性資產與應計提資本之計算
(一)企業型暴險(主權國家型及銀行型暴險相同)
(二)零售型暴險
(三)權益證券型暴險
(四)買入應收帳款
六、預期損失之處理方式及損失準備之認列
(一)預期損失之計算
(二)損失準備之計算
(三)預期損失及損失準備之處理
七、內部評等法之最低作業要求-共通原則
(一)最低作業要求之遵循
(二)評等系統設計以有意義之風險區隔為目標
(三)評等作業流程之完整性與公正性
(四)風險成分數量化
(五)評等結果之有效性
(六)內部評等之實際使用
(七)公司治理與監督
八、內部評等法之最低作業要求-特殊規定
(一)買入應收帳款之風險成分最低作業要求
(二)租賃權益風險成分最低作業要求
(三)權益證券資本計提特別規定
(四)違約定義
(五)擔保品最低作業要求規範
(六)壓力測試
參、附錄
    附錄一、合格外部信用評等公司之評等對照
    附錄二、特殊融資之法定分類法
    附錄三、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應計提資本計算方法
        (一)名詞定義
        (二)適用範圍(Scope of application)
        (三)跨商品淨額結算規則
        (四)當期暴險額法
        (五)標準法
        (六)內部模型計算法
    附錄四、未按期交割與非採同步交割機制交易之資本處理
        (一)一般性原則
        (二)資本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