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相關法條 > 函釋查詢
有加底線者為可點選之法規或條文
相 關 法 條
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之認定標準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
 (一) 法院、檢察署因偵辦刑事案件需要,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之存款帳
      戶。
 (二) 存款帳戶屬偽冒開戶者。
二、第二類:
 (一) 屬警示帳戶者。
 (二) 屬衍生管制帳戶者。
三、第三類:
 (一) 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存款帳戶,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二) 客戶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者。
 (三) 客戶提供之聯絡資料均無法以合理之方式查證者。
 (四) 存款帳戶經金融機構或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五) 存款帳戶內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似測試行為者。
 (六) 短期間內密集使用銀行之電子服務或設備,與客戶日常交易習慣明
      顯不符者。
 (七) 靜止戶恢復往來,且交易有異常情況者。
 (八) 符合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所列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者。
 (九) 其他經主管機關或銀行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
      。
現行條文 第    5    條
存款帳戶依前條之分類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銀行應採
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第一類:
 (一) 存款帳戶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者,應即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存款帳戶如屬偽冒開戶者,應即通知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
      洗錢防制中心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銀行並應即結清該帳戶,其剩
      餘款項則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
 (三) 依其他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二、第二類:
 (一) 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應即通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暫
      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二) 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應即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
      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
      款行。
 (三) 依其他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三、第三類:
 (一) 對該等帳戶進行查證及持續進行監控,如經查證有不法情事者,除
      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外,並得採行前二款之部分或全部措施。
 (二) 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現行條文 第   11    條
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銀行經確認通報原因屬詐財案件,且該帳戶
中尚有被害人匯 (轉) 入之款項未被提領者,應依開戶資料聯絡開戶人,
與其協商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事宜。
銀行依前項辦理,仍無法聯絡開戶人者,應透過匯 (轉) 出行通知被害人
,由被害人檢具下列文件,經銀行依匯 (轉) 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其尚未
被提領部分,由最後一筆金額往前推算至帳戶餘額為零止,發還警示帳戶
內剩餘款項:
一、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二、申請不實致銀行受有損失,由該被害人負一切法律責任之切結書。
銀行依本條規定辦理警示帳戶剩餘款項之發還,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
逕行結清該帳戶,並將剩餘款項轉列其他應付款,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
付時處理;但銀行須經通報解除警示或警示期限屆滿後,方得解除對該帳
戶開戶人之警示效力。
一、剩餘款項在一定金額以下,不符作業成本者。
二、自警示通報時起超過 6、個月,仍無法聯絡開戶人或被害人者。
三、被害人不願報案或不願出面領取款項者。
銀行應指定一位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之主管專責督導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
之處理事宜。
疑似交易糾紛或案情複雜等案件,不適用本條所定剩餘款項發還之規定,
應循司法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