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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民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3   
三、業務範圍
(一)OBU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所規範之業務項目。
(二)第三地區分支機構:依當地金融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辦理,惟有不
      符我國金融法令規定者,應事先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金管會)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