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關 法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民國 103 年 08 月 14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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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於充任前均應分別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
所舉辦之相關稽核人員研習班一期次以上,並取得結業證書。
內部稽核人員(含稽核主管)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
或所屬信用卡業務機構自行舉辦之信用卡相關業務專業訓練,其最
低訓練時數,稽核主管應達十小時以上,其餘內部稽核人員應達十
五小時以上。當年度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
訓練時數。
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信用卡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
低於前項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每年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依各單位之業務性
質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訓練。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確認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符合本注意事項規
定,該等確認文件及紀錄應留存備查。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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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信用卡業務機構應設立一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法
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法令
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
告。
法令遵循主管除得兼任法務單位主管外,不得兼任內部其他職務
。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令遵循主管及法令遵循單位所屬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主管機
關認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信用卡業務機構自行舉辦十五小時之教
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含新修正法令、新種業務及新種信用
卡商品。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法令遵循
主管及法令遵循單位所屬人員之名單及受訓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