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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27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審
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理)事長(主席)、總經理
、總稽核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
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內部控制制度
聲明書內容揭露於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
理公告申報。
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公
開說明書。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銀行業,不適用之。
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民國 105 年 12 月 02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17   
十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及聲明:
  (一)銀行業國內外營業單位應指派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負責
        督導所屬營業單位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宜,並依「金
        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
        理自行查核。
  (二)銀行業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
        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並提具查核意見:
        1.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是否符合法規
          要求並落實執行。
        2.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
  (三)銀行業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理)事長(主席)、總經理、總
        稽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
        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
        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
        於銀行業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