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關 法 條
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民國 105 年 12 月 02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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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及聲明:
(一)銀行業國內外營業單位應指派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負責
督導所屬營業單位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宜,並依「金
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
理自行查核。
(二)銀行業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
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並提具查核意見:
1.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是否符合法規
要求並落實執行。
2.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
(三)銀行業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理)事長(主席)、總經理、總
稽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
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
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
於銀行業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