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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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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內 容
   第 六 章 附則
第   51    條
信用合作社現任經理人升任或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充任者,應具備本辦法所
定資格條件,其不具備而升任或充任者,當然解任。
第   5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六月十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