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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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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內 容
   第 七 章 附則
第   50    條
信託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備置共同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共同信託基金契約
與每半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以供查閱。
第   5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