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
信用合作社經理人不得有第七條所列各款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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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信用合作社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
信用合作社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
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
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總經理
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金融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之
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
擔任信用合作社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者,其資格應事先檢具有關文
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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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信用合作社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總分社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
具備良好品德、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
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
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經理以
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行銷或人
力資源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金融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
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
具備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資格者,僅得擔任其專業領域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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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現任總經理 (含代理) 與理事主席 (含代理) 或監事主席 (含代理) 不得
由其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同時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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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1 條 |
信用合作社理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
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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