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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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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內 容
   第 四 章 申報與通報
第   33    條
票券金融公司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
,由董事長、總經理、總稽核、總公司遵守法令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
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
該聲明書內容揭露於公司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公
開說明書。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票券金融公司,不適用之。
第   34    條
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
併交付,並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函送主管機關。
第   35    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
所受訓練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
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36    條
票券金融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
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有肇致公司重大損失之虞者,
均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及通報主管機關
。
第   37    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
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
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38    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
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
訊系統申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