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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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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內 容
   第 五 章  公會
第   45    條(商業同業公會之加入)
信託業非加入商業同業公會,不得營業。
第   46    條(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47    條(理監事違法之糾正或解任)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實施該會章程、規則、
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命令信託業
商業同業公會予以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