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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04.12.29金管銀合字第1043000312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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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內 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信用合作社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九
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年報之記載事項,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得參照金融業
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並編製目
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
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第    3    條
年報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年報所載事項應具有時效性,並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
二、年報宜力求詳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善用統計圖表、流程圖
    或其他圖表。
第    4    條
年報之封面,應刊載信用合作社名稱、年份、刊印日期。
第    5    條
年報之封裏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總社及分社之地址及電話。
二、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
三、信用合作社網址。
第    6    條
年報之封底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信用合作社印鑑。
二、信用合作社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
第    7    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致社員報告書。
二、信用合作社概況:包括信用合作社簡介、信用合作社組織、社股及股
    息。
三、營運概況。
四、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五、財務概況。
六、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七、內部管理運作情形。
八、特別記載事項。
信用合作社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者,應就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重要財務業
務概況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