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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098.01.16金管人字第0970020534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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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內 容
   第 三 章 職責
第   17    條
局長綜理局務,其職責如下:
一、銀行市場、票券市場及銀行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
    規劃、執行之指示及決定。
二、概算編制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五、所屬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六、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第   18    條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職責如下:
一、重要政策及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
二、局長不在局時之局務代理。
三、各種會議局長不能出席時之代理主持。
四、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五、文稿之核閱及普通文稿之代判。
六、各單位工作推進之指導。
七、各單位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與解決。
八、局長交辦事項。
第   19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秘書室業務之籌劃、分配及執行之督導。
二、秘書室所屬人員之派免、遷調、獎懲、考核等擬辦事項。
三、各組、室文稿之綜核及依權責處理事項之決定。
四、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20    條
組長、室主任各承長官之命 (會計主任、統計主任、政風室主任、人事室
主任並受上級會計、統計、政風、人事機構之監督) 處理本組、室業務,
其職責如下:
一、本組、室主管業務之籌劃、分配及執行之督導。
二、本組、室文稿之審核及依權責處理事項之決定。
三、本組、室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撰之審核。
四、本組、室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擬訂及解釋之審核。
五、本組、室所屬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等之擬辦。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21    條
副組長襄助組長處理組務,並於組長不在組時,代理其職務。
第   22    條
科長承各該組、室長官之命處理公務,其職責如下:
一、本科業務及研究計畫之擬訂。
二、本科主管業務之分配及督導。
三、本科文稿之初核及依權責處理事項之決定。
四、本科職員工作之調派、指揮與監督及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本科職員平時與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23    條
各組、室、科均負有互相協調及聯繫之任務。
第   24    條
專門委員、秘書、稽核、視察、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稽查、科員、助
理員、助理設計師、書記、作業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
第   2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