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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安全設施設置基準(112.10.31金管銀國字第1120144787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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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條 文
   1   
一  警報、報警系統
 (一) 各單位營業廳應裝置通警局勤務中心 (分局) 或管區派出所電腦報
      警系統,為維護報警系統之暢通,防範歹徒剪掉線路,各單位應視
      行舍狀況,裝設有線或無線報警系統,有線報警按鈕應普遍裝設於
      營業櫃台 (最好每二人一個) ,夜間仍有值班的單位,值勤人員應
      隨時攜帶遙控報警按鈕。
 (二) 報警系統在營業廳應有揚聲器或閃燈 (可視各單位狀況自行擇一裝
      設或全部裝設) 嚇阻歹徒作業,減少金融從業人員或客戶受到傷害
      。
 (三) 金庫室內自動警報器夜間應洽請警方連線或交由保全公司裝設保全
      器材,由保全公司負責警戒責任。
   2   
二  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
 (一) 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應以彩色為主,攝錄範圍應包括營業廳大門
      外入口處、營業廳全部、金庫室、保管箱區域進出口、自動付款機
      及其他重要處所。
 (二) 所錄影帶保存二個月,並標示錄影帶日期,妥善保存備查。
   3   
三  金庫
    金庫應設置安全處所,金庫門應裝設電子定時密碼鎖,金庫內部並應
    加裝厚鋼板及自動警報感應器、攝影機。監視器裝在金庫外,在發現
    金庫內有警報時,即可自監視器上觀察內部情形。
   4   
四  運鈔車安全設備
 (一) 專用運鈔車應有防彈玻璃、內有牢固鐵櫃或防盜運鈔箱、密碼鎖、
      投鑰題孔與警報揚聲器、自動熄火裝置及滅火器、通信設備。
 (二) 一般代用運鈔車至少應備有牢固密碼鐵櫃或防盜運鈔箱、警報揚聲
      器、自動熄火開關 (可直接控制或遙控熄火) 、滅火器、通信設備
      。
   5   
五  營業櫃台及大出納區
 (一) 營業櫃台抽屜裝設自動鎖。
 (二) 大出納區應裝設適當高度柵欄。
   6   
六  防火設備
    消防設備應依消防法規設置。
   7   
七  保全防盜系統
    設有保全之單位,保全防盜設施應至少有三道防線,第一道防線以各
    保全標的之門窗為對象,第二道防線以行舍內各空間、金庫外圍死角
    為對象,第三道防線以金庫室內為對象,嚴防歹徒切鑽侵入金庫室內
    ,上列各防線應責由各保全公司接裝適當警報感應器。
   8   
八  防衛器材
 (一) 運鈔人員應穿著防彈衣帽,並視需要備自衛器材、瓦斯噴霧器或小
      型電擊棒 (應由各單位自行決定不強制規定) 。
 (二) 營業廳預備有口哨、木棒、瓦斯噴霧器或小型電繫棒供員工視需要
      防衛備用 (應由各單位自行進定不強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