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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安全維護工作應行注意事項(086.02.19台財融字第86605998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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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條 文
   1   
一  加強各項進出管制設 (措) 施,並於營業時間外裝置定時密碼鎖,以
    管制人員進出。
   2   
二  保管箱室上下週邊之外牆應採強化之鋼筋混凝結構建造,有安全顧慮
    或其接鄰非屬自用行舍者,另應包覆厚鋼板,以防歹徒蓄意破壞侵入
    。
   3   
三  保管箱室內除為保護客戶隱私之區域 (如整理室) 外,應裝設能涵蓋
    各角落之錄影監視監視系統。並將隱密型攝影機及攝影光源之啟動開
    關、監視器設於保管箱室外隱密處,按時檢查維護,以期營業時間外
    仍可藉由在保管箱室外之監視器上觀察保管箱室內部動靜。
   4   
四  保管箱室應加裝可偵知異物侵入之自動報警、警報系統,或保全防盜
    系統,並定期檢測,以維系統之正常操作。
   5   
五  保管箱不得設置於未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建物內 (如違章建
    物) ,以符安全。於租用之行舍內,原則上不經辦出租保管箱業務。
   6   
六  保管箱室應備符合消防法規之防火設備 (含火警警報系統) ,並注意
    檢修電線管路,以防火災發生。
   7   
七  保管箱室如有淹水顧慮者,應裝置防水匣、抽水機等防、排水及其警
    報系統設備,並於客戶存放物品時,提醒客戶對怕受潮物品,妥加包
    裝或做防水、防霉處理,以防發生水災時遭受損失。
   8   
八  保管箱室可視需要配合保全業者或自行裝設遠程監控系統,俾於發生
    異狀時,藉視訊傳輸達到監控現場之要求。
   9   
九  平日應做好敦親睦鄰、守望相助工作,以切實掌握行舍週遭環境變化
     (尤其空屋、工地、地下停車場、巷道) 對行舍之影響,如有安全之
    虞者應即與附近警政、消防單位保持密切良好連絡,並請警方增加行
    舍巡邏密度。
  10   
十、加強與委保之保全業者配合連繫,並促其落實機動巡查及異常狀況之
    通知任務。另保全系統設定後如有異常狀況發生,金融機構被通知配
    合到現場處置狀況人員應保持警覺性,仔細查勘行舍上下週邊及保管
    箱室內有無異狀,並查明警訊來源,必要時應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
  11   
十一  落實行舍安全檢查工作。每日下班前,應責由專人仔細觀察是否尚
      有人員停留或可疑物品留置保管箱室並注意行舍內、外牆、天花板
      、地板是否有被破壞之跡象,慎防歹徒以逐漸侵蝕方式入侵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