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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事業機構災害防救作業要點(084.03.14台財融字第84714112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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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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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依據
    遵照行政院八十三年八月核定「災害防救方案」與本部八十四年一月
    「本部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第一次會議紀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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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目標
    健全災害防救體系,強化災害預防相關措施,並有效執行災害資金融
    通,安定災民生活,迅速恢復社會經濟。
   3   
參  實施項目:
一  設置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為有效執行各項災害防救措施,各金融事業機構應設置災害緊急應變
    小組,並由總經理擔任召集人 (農會由總幹事擔任) ,在有發生災害
    之虞或發生災害時,迅即召集緊急應變小組成員。
二  各金融機構應制定「災害緊急應變對策」手冊,模擬火災、地震...
    等災害發生時之各項應變措施,其內容應包括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設
    置、業務復原措施、存款、放款等方面客戶服務權宜措施、連線作業
    、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等項。
三  舉辦防災教育訓練與演習:
    各金融事業機構每年應辦理防災業務人員講習訓練,並訂定綜合防災
    演習計畫,從事實際演練。
四  設置緊急通報人制度:
    為利災害發生時,金融局與各金融事業機構能迅速連絡;凡公民營銀
    行、信託投資公司、票券金融公司均應設置緊急連絡人,至於基層金
    融機構方面,亦設有地方財政主管機關之緊急連絡人 (如附件一) 。
五  災害發生時應依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辦理:
    金融機構發生火災等災害之重大偶發事件時,應依本部七十一年十
      二月二十三日台財融第二七二○一號函及七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台財
      融第七九一二六七七五七號函規定,除採取緊急補救措施外,並同
      時由該金融機構緊急連絡人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儘速向各級主管機關
      及金融局提出報告,並迅即填載災害損失情形報告表 (如附件二)
      電傳金融局二組 (FAX:3927613) ;下班時間則循值日系統報告(
      TEL:3977540) ,並於一週內函報本部備查。
    發生天然災害時,應否停止對外營業,應依本部函訂之「金融機構
      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營業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發生天然災害時,有關票據交換及退票紀錄作業,應依中央銀行函
      訂之「臺灣地區停止辦公時,票據交換及退票紀錄作業辦理要點」
      辦理。
    為確保金融機構電腦系統之安全及穩定運作以達防範災害目的,請
      依本部金融資訊服務中心訂定之「金融資訊系統安全基準」有關規
      定辦理。
六  社會大眾發生天然災害善後資金融通措施:
    目前政府各相關單位已設置之天然災害貸款有:
 (一) 農委會之「農業天然災害紓因貸款」。
      貸款資金來源:由農業發展基金或農業行庫或農漁會信用部依照
        加速農村建設貸款規定提供資金。
      貸款行庫:中國農民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臺灣省合作金庫、各
        農漁會信用部。
      貸款利率:依加速農村建設貸款基本公共設施貸款利率計算。
      貸款額度:三百萬元。
      借款擔保品不足者得向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申請貸款保證。
 (二)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援辦理重大天然災害復
      舊貸款」。
      貸款資金來源: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與承貸行庫共同出資搭配。
      貸款行庫: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委託交通銀行等十七家公民營行
        庫辦理。
      貸款利率:依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計收,必要時得酌予調整。
      貸款額度:三千萬元。
      借款擔保品不足者得向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申請貸款保證。
各金融機構倘係配合農委會、經濟部等單位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紓困貸款
」、「中小企業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或配合政府相關基金辦理住宅修
繕、工業災害等有關災害復舊低利貸款時,應請積極配合辦理,並應著重
審查手續簡便化及貸款程序之迅速化,爭取救助時效,或對受災授信戶之
原貸款給予必要之展延,而信用保證基金亦得提供必要之融資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