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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華僑開設新台幣帳戶注意事項(083.09.13台財融字第790096967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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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條 文
   1   
一  華僑持有內政部核發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者,可申請開設新台
    幣帳戶。
   2   
二  華僑未持有內政部核發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者,准依左列程序
    開設新台幣帳戶:
 (一) 開戶申請:
      可憑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國內往來銀行申
      請開戶。
 (二) 開戶限制:
      每人以選擇一家銀行,並以開設一戶為限。銀行受理開戶申請,應
      於申請人所提華僑身分證明文件,註記已辦新台幣存款帳戶。開戶
      後如需轉換往來銀行,得憑往來銀行出具銷戶證明辦理轉存手續。
 (三) 存款最高限額:
      每一戶存入金額,每年最多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開戶後轉換
      往來銀行,應提示過去一年存款往來紀錄。
 (四) 匯款申請:
      1 提示證件:可憑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匯入、
        匯出匯款。
      2 匯入限額:不得超過「民間匯入款項結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限額。
      3 匯出限額:不得超過「民間匯出款項結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限額。
   3   
三  港澳僑胞尚未取得內政部核發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者,如已依
    「銀行辦理港澳僑胞購屋貸款要點」規定辦理貸款者,准依左列程序
    在借款銀行開設新台幣帳戶 (貸款備償專戶) :
 (一) 開戶申請:
      可憑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借款銀行申請開
      戶。
 (二) 開戶限制:
      每人以在借款銀行開設一戶為限。
 (三) 存款最高限額:
      以核定貸款額度為限。
 (四) 開戶用途限制:
      本項帳戶限供銀行撥付貸款,存戶分批撥付購屋價款及存入備償購
      屋貸款本息有關款項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