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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投資公司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086.03.26台財融字第86087693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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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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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以協助防制洗錢為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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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制洗錢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 開戶時應注意事項
      1.職員受理開戶時應由客戶提供應備之證件核驗,若屬個人開戶應
        提供身分證或護照;非個人戶應提供其合法登記資格證照及代表
        人合法證明,對身分證件若有存疑者得要求提供其他輔助證件 (
        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居留證明文件等) ,客戶拒絕提供者,
        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2.對於得採委託、授權之開戶者,應確實查證、授權之事實,若查
        證有困難時應婉拒受理該類之開戶。
      3.其他開戶時悉應注意事項應依各公司內部作業規定辦理。
 (二) 開戶後再確認開戶之注意事項:
      1.對採委託、授權開戶或開戶後始發現有存疑之客戶應以電話、書
        面或實地查訪等方式確認。
      2.採公文或其它函件方式辦理開戶者,應於開戶手續辦妥後以公文
        掛號函復,以便證實。
 (三) 開戶後有關交易應注意事項:
      1.對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交易紀錄憑
        證。
      2.對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係指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含等值外
        幣) 以上之現金收或付 (含同一營業日同一交易帳戶數筆款項之
        合計數) 或換鈔交易。
      3.客戶有關交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特別注意,如認為有疑似
        洗錢之交易,除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交易紀錄憑證外,並應依
        本注意事項規定程序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申報。
      (1) 客戶突有不尋常之大額信託資金存入且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
          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2) 久未往來之帳戶突然有大額現金出入,且又迅速移轉者。
      (3) 信託資金帳戶密集存入多筆小額款項,並立即解約,以大額或
          分散方式提領,其款項與客戶之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本身營
          業性質無關者。
      (4) 客戶經常於相關帳戶間移轉大額資金,或要求以現金處理有關
          交易流程者。
      (5) 經常替代他人或由不同之第三人存大筆款項入特定帳戶。
      (6) 對經常有多筆略低於必須申報之金額標準存入帳戶後,再委託
          電匯至其他城市或地區者。
      (7) 突然償還大額問題放款,而無法釋明合理之還款來源。
      (8) 其他明顯不正當之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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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制法錢內部管制程序:
 (一) 完整正確交易憑證之保存方式與年限
      1.保存方式:對一定金額及疑似洗錢之交易應留存完整正確之交易
        紀錄及憑證原本。
      2.保存年限:前項文件之保存年限至少為五年。
 (二) 對客戶及各公司職員應該注意事項
      1.客戶有左列情形應婉拒服務,並報告直接主管。
      (1) 當被告知其通貨交易依法必須提供相關資料確認身分時,客戶
          仍堅不提供填寫通貨交易所須之相關資料。
      (2) 任何個人或團體強迫或意圖強迫職員不得將交易紀錄或申報表
          格建檔。
      2.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對其經辦事務予以抽查,必要時可洽
        請稽核單位協助。
      (1) 職員奢侈之生活方式與其薪資所得顯不相當。
      (2) 職員依規定應休假而無故不願意休假。
      (3) 職員無法合理解釋其自有帳戶之大額資金進出。
 (三) 內部申報流程規定及向指定機構申報之程序
      1.各公司應指派副總經理 (或相當職位以上人員) 擔任專責人員,
        以協調監督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執行,並應指定一級單位為事務
        單位;該副總經理應曾參加洗錢防制法訓練課程,新到任者應於
        六個月內參加該類訓練課程。
      2.各分支營業單位應指定資深主管人員專責督導該項工作。
      3.申報流程:
      (1) 各單位承辦人員發現異常交易,應立即陳報專責督導主管。
      (2) 專責督導主管廳儘速裁決是否確屬應行申報事項。
      (3) 如裁定應行申報,應立即交由原承辦人員依式填寫申報書。
      (4) 將申報書呈經單位主管核定後轉送總公司。
      (5) 由總公司事務單位簽報專責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人員核定後依
          規定申報。
        如屬明顯重大緊急案件,各單位得以電話依上述程序辦理並設簿
        登記,但應立即補辦書面資料並傳真受理申報之法務部調查局,
        以資慎重。
 (四) 防止申報資料及消息洩露之保密規定
      1.依前條規定申報項,各級人員應保守秘密,不得任意洩漏。
      2.本申報事項有關之文書,均應以機密文件處理,如有洩密案件應
        依有關規定處理。
 (五) 對內部管制措施,是否足以防制洗錢之定期檢討規定
      1.各公司應就所訂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定期檢討。
      2.分支機構較多且分佈較廣者,得召集相關人員分區舉辦防制洗錢
        作業檢討會,以收集思廣益之效。
 (六) 稽核單位對本項工作之職責:
      1.稽核單位應依據所訂內部管制措施暨有關規定訂定查核事項,定
        期辦理查核。
      2.稽核單位發現各單位執行該項管理措施之疏失事項,應定期簽報
        專責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人員核閱,並提供職員在職訓練之參考
        。
      3.稽核人員查獲重大違規事項故意隱匿不予揭露者,應由總公司權
        責單位適當處理。
      4.各公司稽核單位得設立專責人員對各單位之大額交易抽查,並瞭
        解其交易之正當性。
   4   
四、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一) 職前訓練:新進職員訓練班至少應安排若干小時以上有關洗錢防制
      法令及金融從業人員法律責任訓練課程,使新進職員瞭解相關規定
      及責任。
 (二) 在職訓練:
      1.初期之法令宣導:於洗錢防制法施行,應於最短期間內對職員實
        施法令宣導,介紹洗錢防制法及其有關法令,並講解各公司之相
        關配合因應措施,有關事宜由負責督導洗錢防制作業之權責單位
        負責規劃後,交由職員訓練單位負責辦理。
      2.平時之在職訓練:
      (1) 職員訓練部門應定期舉辦有關之訓練課程提供職員研習,以加
          強職員之判斷力,落實防制洗錢法功能,並避免職員違法。
      (2) 前項訓練得於其他專業訓練班中安排適當之有關課程。
      (3) 有關防制洗錢之訓練課程除由各公司培訓之講師擔任外,並得
          實際需要延聘法務部、財政部、大專院校或其他機構之學者專
          家擔綱。
      (4) 防制洗錢之訓練課程除介紹相關法令之外,並應輔以實際案件
          ,使職員充分瞭解洗錢之特徵及可疑交易之類型,俾助於發覺
          「疑似洗錢之交易」。
      (5) 規劃或督導職員訓練之權責部門應定期瞭解職員參加洗錢防制
          訓練之情形,對於未曾參加者,應視實際需要督促其參加有關
          之訓練。
      (6) 除公司內之在職訓練外,各公司亦得選派職員參加公司以外訓
          練機構所舉辦之訓練課程。
      3.專題演講:為更充實職員對洗錢防制法令之認識,各公司得舉辦
        專題講座,邀請學者專家蒞臨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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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注意事項經董事會 (或分層授權之權責單位) 通過後實施,並呈報
    財政部備查。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