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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鼓勵信託業結合跨部門、跨業與異業結盟資源,運用數位技術
創新發展多元信託服務,並普及信託制度及觀念,於超高齡社會善盡
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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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期間:自 114 年 1 月1 日起實施,每一年度為一期,於次
年度辦理評鑑及獎勵。並視執行成效滾動調整實施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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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對象:全體信託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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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鑑獎項:
(一)最佳信託獎:推動信託業務發展整體表現績效優良者。
(二)安養信託獎:辦理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綜合評比績效優良
者。
(三)員工福利信託獎:辦理員工福利信託及員工股權獎酬相關信託業務
綜合評比績效優良者。
(四)信託業務創新獎:就產品設計、業務流程、風險管理及數位技術運
用等面向綜合評比績效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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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佳信託獎評鑑項目:
各款分數如下:
(一)發展以信託為商品整合平臺(35 分):
1.內部組織調整與整體資源整合(15 分):
(1)建置信託業務發展策略單位(2 分)。
(2)建立整合跨業、異業及內部資源之業務機制或單位(例如建立
推展家族信託業務或結合家族辦公室相關服務功能之機制或單
位)(5 分)。
(3)持續提升信託部門位階及職能(3 分)。
(4)減少或免除信託業務部門與其他部門間輪調(3 分)。
(5)分支機構設置信託業務專員(2 分)。
2.跨業與異業結盟推動全方位信託服務(20 分):
(1)於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信託公會)建置之
「信託業跨產業結盟合作業者資料庫」提供跨產業業者合作名
單(3 分)。
(2)整合跨部門及異業結盟資源,發展多元創新客製化信託服務(
5 分)。
(3)運用信託規畫,推展家族信託或結合家族辦公室相關服務功能
(3 分)。
(4)運用共同行銷、合作推廣推動信託業務(3 分)。
(5)運用異業轉介推動信託業務(3 分)。
(6)與其他非金融業者、社福團體、長照安養機構、醫療機構及各
生活面向相關產業合作提供全方位信託服務(3 分)。
(二)人才培育、宣導及產學合作(35 分):
1.培育專業人才(10 分):
(1)專業團隊(3 分):建置具管理全球資產能力,及完整撰擬客
戶信託規劃書能力之專業團隊。
(2)專業認證(4 分):輔導並獎勵員工取得「高齡金融規劃顧問
師」及「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等專業認證並推動進階與回訓
計畫。
(3)教育訓練(3 分):規劃辦理信託業務人員專業訓練及跨業結
盟相關課程(例如對高齡、失智及身心障礙者之認知課程,及
對異業結盟產業之相關知識課程)。
2.加強宣導(包括但不限於透過下列方式辦理)(15 分):
(1)利用新聞稿、各種會議、媒體及「金融知識普及」計畫宣導信
託觀念。
(2)配合信託公會辦理各項信託宣導活動,例如方舟啟航計畫、村
里辦信託宣導行腳計畫、社區宣導。
(3)對機關、團體及學校舉辦信託宣導活動,例如進行高齡風險評
估宣導活動。
(4)舉辦研討會以建立產官學界輿論共識。
(5)拍攝信託相關宣導短片於電視、網路及社群媒體播放。
3.產學合作(10 分):
(1)與學校合作規劃開設各種信託服務所需專業課程(3 分)
(2)針對研究機構學者及各級學校師生研究信託相關課題有具體成
果者給予獎助、提供進修或其他誘因(2 分)。
(3)提供學生課後實習或就業機會(含短期就業)(3 分)。
(4)舉辦校園信託宣導或相關活動或其他具體合作方式(2 分)。
(三)結合數位技術及創新思維,強化營運效率及信託服務功能(20 分
):
1.信託業務數位化程度(12 分):
(1)建立數位能力提供數位化信託服務並設計友善介面,提升使用
便利性(5 分)。
(2)應用數位技術處理訊息、分析數據及發掘問題,提升內部管理
效率(2 分)。
(3)參與信託資訊交換平臺,或運用數位技術提升信託帳戶支付交
易功能,簡化信託財產給付相關費用之流程(2 分)。
(4)運用金融業跨機構之資訊平台,提升信託業體系整體效率及安
全性(例如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臺、交割指示傳送平臺)(2
分)。
(5)其他(1 分)。
2.信託業務數位化及創新帶來之效益(8 分):自 109 年 9 月
起信託業務數位化及創新相關作為,所帶來之效益(如營運效率
、使用人次、客戶受益情形等)較前一評鑑年度之量化成長趨勢
。
(四)高齡、失智及身心障礙客戶金融友善措施(10 分):
1.建置友善金融環境(6 分):
(1)配置高齡、失智及身心障礙客戶之友善人員(2 分)。
(2)提升信託業務人員對友善金融應對服務流程之熟悉度(2 分)
。
(3)建置高齡、失智及身心障礙客戶之友善服務空間(1 分)。
(4)加入失智友善天使/組織(1 分)。
2.提供友善金融服務(4 分):
(1)依客戶行為態樣及意思能力評估情形提供友善金融服務(2 分
)。
(2)提升高齡、失智及身心障礙客戶經濟安全保障之相關友善金融
服務(2 分)。
(五)加分項目(20 分):
1.配合信託公會創新信託商品(例如整合型信託商品、模組化契約
、退休信託帳戶可攜整合方案、提供綠色信託等永續轉型之金融
商品或服務或事業經營型公益信託)及案例分享(10 分)。
2.發展裁量權信託業務(8 分):
(1)多元發展契約約定受託人就委託人信託財產具運用決定權(裁
量權)之信託業務種類(6 分)。
(2)以財務規劃或資產負債配置為目的,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
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之「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
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業務(2 分)。
3.其他優良事蹟(例如辦理與環境永續相關公益信託案件)(2 分
)。
(六)扣分項目(10 分):評鑑期間辦理信託業務如發生客戶申請評議
、申訴案件或影響客戶權益之缺失案件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扣
分。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以總分 100 分計算;前項第五款為加分項目,
最高不超過 20 分;前項第六款為扣分項目,最高不超過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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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養信託獎評鑑項目:
用詞定義:
(一)高齡者安養信託: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信託:
1.受益人之一為年齡達五十五歲以上者。
2.信託目的為安養照護之財產管理、安養照護、醫療給付等。
3.信託財產為交付安養信託之金錢、有價證券、不動產等財產權;
惟不包含單純設立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信託。
(二)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信託:
1.受益人之一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所稱身心障礙者。
2.信託目的為安養照護之財產管理、安養照護、醫療給付等。
3.信託財產為交付安養信託之金錢、有價證券、不動產等財產權;
惟不包含單純設立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信託。
(三)預先簽訂安養信託契約:指符合前款有關安養信託定義,信託期間
達三年以上、信託財產不限金額且約定未動用信託財產支付相關費
用前,就信託管理費有減免優惠者。
評比方式:
依評鑑期間年度決算日兼營信託業務之本國銀行資產總額之中位數為
基準,分為 A、B 組分別評比,兼營信託業務之證券商列入 B 組。
各款分數如下:
(一)新承作業務量(20 分):
1.評鑑期間新承作之高齡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為 6 分
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為 6 分。
2.評鑑期間新承作之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為 4
分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為 4 分。
(二)新增比率(10 分):
1.評鑑期間新承作之高齡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
產本金總和與前一評鑑期間新承作之高齡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
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比較之比率,受益人人數新增比率
為 3 分,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新增比率為 3 分。
2.評鑑期間新承作之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及信
託財產本金總和與前一評鑑期間新承作之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有
效契約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比較之比率,受益人人數
新增比率為 2 分,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新增比率為 2 分。
(三)累計新增業務量(30 分):
1.評鑑期間高齡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計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
金累計餘額與前一評鑑期間高齡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計受益人
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之差額,受益人人數累計差額為
10 分,信託財產本金累計差額為 10 分。
2.評鑑期間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計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
產本金累計餘額與前一評鑑期間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
計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之差額,受益人人數累計
差額為 5 分,信託財產本金累計差額為 5 分。
(四)數位化及創新性(20 分):
1.安養信託數位化程度(5 分):
(1)建立數位能力提供數位化信託服務並設計友善介面,提升使用
便利性(3 分)。
(2)參與信託資訊交換平臺,或運用數位技術提升信託帳戶支付交
易功能,簡化信託財產給付相關費用之流程(2 分)。
2.評鑑年度安養信託相關創新(例如整合型信託商品、模組化契約
、退休信託帳戶可攜整合方案)及案例分享(5 分)。
3.安養信託數位化及創新帶來之效益(10 分):自 109 年 9
月起安養信託數位化及創新相關作為,所帶來之效益(如營運效
率、使用人次、客戶受益情形等)較前一評鑑年度之量化成長趨
勢。
(五)評鑑期間新承作之預先簽訂安養信託契約受益人人數(10 分)。
(六)評鑑期間新承作之安養信託有效契約之受益人為一般民眾(非行員
及行員直系血親),占新承作之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之比
率,高於同組銀行之全體平均比率者(10 分)。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以總分 100 分計算。如同一信託有多個受益人
時,僅計算符合安養信託受益人之受益人人數及其所屬之信託財產本
金;信託契約中如涵蓋多重信託目的,僅得將用於安養照護目的之信
託財產本金計入,非屬安養照護目的者(如家族資產傳承信託等)之
信託財產本金不得計入;如受益人兼具年齡達五十五歲以上及身心障
礙者之條件者,請自行就高齡者安養信託或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擇一
計入,不得重複計算;委託人於契約簽訂前兩年內,與同一受託人曾
有安養信託解約情形者,該契約之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不計入
新承作業務量及新承作之預先簽訂安養信託契約受益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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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員工福利信託獎評鑑項目:
用詞定義:
(一)「員工福利信託」區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員工持股信託:係委託人(公司員工)每個月將薪資提存金及公
司獎勵金等交付信託,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及公司持股會或
員工福利委員會之指示,投資於員工服務公司之股票。
2.員工福利儲蓄信託:係委託人(公司員工)每個月將薪資提存金
及公司獎勵金等交付信託,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及公司持股
會或員工福利委員會之指示,投資於員工服務公司之股票外,還
包括國內外基金或其他國內外有價證券等。
(二)員工股權獎酬相關信託:係指委託人(兼受益人,即公司員工)就
公司發行之股權獎酬工具,包括: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員工認股
權憑證、員工酬勞配股、員工新股認股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交
付信託,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及員工持股會或員工福利委員會
之指示,進行有價證券之管理。
各款分數如下:
(一)新承作業務量(15 分):評鑑期間新承作之員工福利信託有效契
約件數(5 分)、受益人人數(5 分)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5 分
)。
(二)新增比率(15 分):評鑑期間新承作之員工福利信託有效契約件
數(5 分)、受益人人數(5 分)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5 分)與
前一評鑑期間新承作之有效契約件數、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
總和比較之比率。
(三)累計新增業務量(30 分):評鑑期間員工福利信託有效契約累計
件數、累計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與前一評鑑期間有
效契約累計件數、累計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之差額
,有效契約件數累計差額為 10 分,受益人人數累計差額為 10 分
,信託財產本金累計差額為 10 分。
(四)數位化及創新性(20 分):
1.員工福利信託數位化程度(5 分):
(1)建立數位能力提供數位化信託服務並設計友善介面,提升使用
便利性(3 分)。
(2)其他(2 分)。
2.評鑑年度員工福利信託相關創新(例如發展客製化退休商品、推
動退休信託帳戶可攜整合方案)及案例分享(5 分)。
3.員工福利信託數位化及創新帶來之效益(10 分):自 109 年
9 月起員工福利信託數位化及創新相關作為,所帶來之效益(如
營運效率、使用人次、客戶受益情形等)較前一評鑑年度之量化
成長趨勢。
(五)信託業及所屬集團內員工福利信託制度之建置情形(10 分):
1.信託業本身有建置員工福利信託制度(4 分)。
2.集團內相關企業建置員工福利信託制度之情形。信託業屬金控集
團者,以金控母公司及所屬其他子公司為評鑑範圍;非屬金控集
團者,以其子公司或關係企業為評鑑範圍(6 分)。
(六)辦理員工股權獎酬相關信託(10 分):
1.新承作業務量(5 分):評鑑期間新承作之員工股權獎酬相關信
託有效契約件數(2 分)及受益人人數(3 分)。
2.累計新增業務量(5 分):評鑑期間有效契約累計件數及累計受
益人人數與前一評鑑期間有效契約累計件數及累計受益人人數之
差額,有效契約件數累計差額為 2 分,受益人人數累計差額為
3 分。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以總分 100 分計算。有效契約件數按公司別計
,受益人人數按加入信託之員工人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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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信託業務創新獎評鑑項目:
各款分數如下:
(一)發展信託業務相關創新案件(例如整合型信託商品、模組化契約、
退休信託帳戶可攜整合方案、提供綠色信託等永續轉型之金融商品
或服務或事業經營型公益信託)之內涵與架構(70 分)。
(二)成果效益(30 分)。
前項第一款至第二款以總分 100 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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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評鑑、獎勵措施及其他:
(一)評選為績效優良標準:
1.最佳信託獎:總分排序前五名者。
2.安養信託獎:
(1)A 組總分排序前六名者。
(2)B 組總分排序前兩名者。
3.員工福利信託獎:總分排序前三名者。
4.信託業務創新獎:總分排序前三名者。
(二)經評選為績效優良之銀行得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
會)書面通知日起一年內,適用下列獎勵措施:
1.申請增加辦理信託業務(含附屬業務),自申請書件送達金管會
之次日起自動核准。如涉及外匯業務之申請案,仍應依中央銀行
相關規定辦理。但上開業務涉及須換發營業執照時,自取得換發
之營業執照後始得辦理。
2.申請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及共同信託基金須經金管會
核准部分,自信託公會檢送無意見之審查報告轉報金管會之次日
起自動核准。但涉及外匯業務之申請案,仍應依中央銀行相關規
定辦理。
3.申請創新及研發新種金融商品時得優先考量。
4.申請設置、遷移或裁撤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自申請書件
送達金管會之次日起自動核准。
(三)由金管會頒獎表揚並登載於金管會全球資訊網;另由金管會函請各
績效優良業者對有功人員予以敘獎。
(四)公營銀行經金管會評選為績效優良者,財政部辦理年度工作考成時
,得於業務經營面之配合政策任務項下,予以加分。
(五)公股銀行經金管會評選為績效優良者,財政部辦理負責人、經理人
績效評鑑時,得於其他具體優良事蹟項下,予以加分。
(六)信託業應訂定獎勵措施,對推動信託業務發展績效優良之有功人員
予以獎勵。
(七)由信託公會編列預算辦理獎勵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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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措施實施期間內,由信託公會邀集具公信力之團體或專家學者辦理
評鑑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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