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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理外匯條例(098.04.29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89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公(發)布時間: 038.01.11
修正時間:098.04.29
法 規 沿 革

1.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十一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22 條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2.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28 條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3.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4、5、7、8、13、14
  、17 及 20 條條文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4.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五月十四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2、4、7、11、12、14、
  20  至 22 及 24 條;增訂第 6-1  條;並刪除第 10 及 19 條條文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5.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令增訂第 26-1 條條文
所有條文
6.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九日行政院第 2039 次會議決議:「為維持國內
  金融穩定,對於匯入款項及支付有形、無形貿易以外之鉅額匯出匯款仍
  予繼續適度管理外,自本(76)年七月十五日起停止管理外匯條例第
  6-1、7、13 及 17 條條文適用」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5657 號令增
  訂公布第 19-1 條及第 19-2 條;並修正第 6-1 條、第 20 條及第 26
  -1 條條文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05891  號令
  增訂公布第 19-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3  條、第 7  條第 1  項序文、第 8  條、第 9  條、第 11 條
  、第 12 條、第 13 條序文、第 18 條、第 27 條所列屬「財政部」之
  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管轄;第 19-3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