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十一日財政部(69)台財錢字第 18256 號函訂 頒
2.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十五日財政部(80)台財融字第 790950992 號函 修正發布第 6、7、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 83319241 號函下達自 即日起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於一百十一年 十月三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