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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111.12.01金管銀控字第1110273753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公(發)布時間: 090.10.31
修正時間:111.12.01
立法總說明:
法 規 沿 革
所有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財政部(90)台財融(二)字第 0900006
  54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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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六
  )字第 094600008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8 條;除第四條第三項
  及第十四條第二項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範圍及其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新名稱: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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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099
  005428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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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
  0996000567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新名
  稱: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
  行事項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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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 104
  600030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15 條條文;刪除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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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 10660
  0057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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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7
  027367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9、17  條條文;增訂第 4-1  條條
  文;除第 4-1  條條文及第 9  條條文第二至四項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
  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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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
  09027331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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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 111
  027375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1、9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