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財政部(89)台財融第 89734215 號函訂 定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 (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以金管銀( 四)字第 09540005980 號令發布訂定「票券金融公司投資股權商品 及辦理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替代 之。)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12 02702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