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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112.02.17金管銀票字第1120270290號函廢止)
公(發)布時間: 089.06.30
廢止時間:112.02.17
法 規 沿 革
所有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財政部(89)台財融第 89734215 號函訂
  定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
  (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以金管銀(
    四)字第 09540005980  號令發布訂定「票券金融公司投資股權商品
    及辦理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替代
    之。)
所有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12
  02702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