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財政部(89)台財融字第 89737293 號函訂 定發布全文 5 點 (註:本限額規定係依票券商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訂定之,該管理辦 法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廢止)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12 02702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