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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商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限額規定(093.11.19金管銀(四)字第0934000814號令廢止)
公(發)布時間: 090.12.24
廢止時間:093.11.19
法 規 沿 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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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財政部(90)台財融(四)字第 09040
  0028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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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四
  )字第 0934000814 號令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