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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區性中小企業銀行國內分支機構跨縣市遷移原則及申請方式(096.03.03金管銀(四)字第09600048561號令廢止)
公(發)布時間: 090.06.06
廢止時間:096.03.03
法 規 沿 革
所有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財政部(90)台財融(四)字第 90743366 號
  函訂定發布全文 3  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財政部台財融(四)字第 0934000240 號
  令發布自即日起廢止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財政部台財融(四)字第 0934000240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3  點
  (原名稱:地區性中小企業銀行分支機構跨縣市遷移原則;新名稱:地
  區性中小企業銀行國內分支機構跨縣市遷移原則及申請方式)
所有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四)字
  第 09600048561  號令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