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財政部(90)台財融(一)字第 9070228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2 款、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條所列屬 「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