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 )字第 0971000446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後三個月施 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5 款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 0610003140 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