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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112.01.04華總一經字第11100112371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公(發)布時間: 098.01.23
廢止時間:112.01.04
立法總說明:
法 規 沿 革
所有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9901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38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條文對照表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38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4、7、9、16~18、22、29、30、31、33、35 條條文
  ;增訂第 5-1、29-1、31-1  條條文;並刪除第 37 條條文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條文對照表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73181  號令
  刪除公布第 36 條條文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條文對照表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1101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5-2  條條文
所有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100112371  號令公
  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