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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108.12.25金管銀國字第108027416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公(發)布時間: 098.03.13
修正時間:108.12.25
立法總說明:
法 規 沿 革
所有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
  字第 0981000030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條文對照表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08027416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6、10  點條文;增訂第 12 點條
  文;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