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有條文 
 |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外字
  第 0985000826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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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外字第 1
  005000198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5 點條文
  (原名稱:外國銀行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新名稱:外國金融機構在臺
  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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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外字第 103
  500011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點條文;刪除第 5  點條文;並自即日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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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外字第 104
  5000476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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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外字第 1
  07027516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